公墓區
前言
本所墓位共684座,每一墓基使用面積規定為十三、二五方公尺(約四 坪),墓地之使用,僅供埋葬屍體,不得埋骨灰或骨骸,有違規定時,視同濫葬處理。
應備證件及申請程序
一、應備證件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暨私章。
二、申請程序
申請人事前會同本所墓地承辦員至墓區勘定墓位編號後,至服務中心填寫墓地使用申請書,並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所方核給埋葬許可證及開立使用費、保證金收據。
造 墓
墓地使用應於申請位置按照規定之墓基施工準則施工,不合規定者,所方有權要求改作。
公墓埋葬棺木時,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二0公分以下,墓穴應嚴密封固。
棺木入土後一個月內,須完成全部墓基的建造。
入土完墳後廢棄物應清除搬運至公墓地區外,不得任意棄置。
撿 骨
為節約土地資源,土葬墓地使用時間以十年為限,原申請人應於期滿之前,自行向所方提出「撿骨申請書」,經發給「起掘同意書」後,按相關規定撿骨入塔安置。
撿骨前,按規定繳納保證金,撿骨後原墓基無條件歸還並清理復原。
如遺體起掘,發現尚未腐盡(廕屍)者,得申請延後一年再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