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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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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設施
前言

員山福園納骨設施,計有納骨牆及納骨廊二種形式,提供較為開放與接近自然的納骨與祭拜環境,共可容納7528位骨灰甕(罈),納骨容器分為火化後之「骨甕」(盛骨灰)及土葬拾骨後之「骨罈」(盛骨骸);二者收費不同,設置位置亦有分配。喪家可在規定的區位中,自由選擇納骨位。

應備證件

申請寄存骨灰甕(罈)除了應備亡者戶籍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私章外,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火化許可證乙份。 
墓政管理單位出具之遷葬或洗骨證明乙份。 
原寄存寺廟(立案者)出具之骨灰甕(罈)寄存遷出證明乙份。 
國外運回之骨灰甕(罈),應檢附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及有關權責單位出具之火化許可證明(含翻譯本)乙份。

申請須知

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後,至服務中心填寫申請書並繳納使用規費,所方核給納骨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申請人可於申請前會同本所納骨廊管理員選定寄存位置;亦可於填寫申請書繳納使用費後再選定寄存位。 
納骨位不受理預留。 
經核准使用納骨設施者,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進入安置,逾期未使用者,視為放棄使用權;安置後中途退出者,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如再行使用,應重新申請並繳費。 
骨甕之尺寸不得超過長寬高各25公分之立方體積;骨罈之尺寸不得超過口徑32公分,高度65公分之立方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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