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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行COVID-19確診者遺體火化1案,敬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日期:111-10-11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0月3日台內民字第1110137392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7月8日邀集內政部會商「COVID-19確診者遺體火化研商會議」,衛福部疾管署遂依上開會議決議,於111年7月26日以疾管防字第1110200686號函轉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一)有關COVID-19確診遺體處置,仍依循「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之原則,使用完全密封且非滲透性的雙層屍袋,並應慎防體液滲漏;遺體裝入屍袋後,不可再打開屍袋,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儘速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深埋。
(二)為兼顧亡者尊嚴及家屬需求,在符合前述「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之感染管制原則下,基於撫慰親屬悲傷情緒,地方政府得於火化前因地制宜採彈性作法(如放置臨時冰存、火化前送別、法事等)。
 

上版日期:111-10-11
下版日期:1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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