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殮殯設施法事間使用管理須知公告

日期:113-04-29    

殮殯設施法事間使用管理須知



一、殮殯區法事間以辦理助念、入殮、追思禱告及不超過三位法師誦經之做七法事等多元化使用(使用之優先順序以當日現場工作人員調排為主)。使用時間必須在申請時間內歸還,若遇要加場及或加時者請業者須與下一場申請者達成協議後方能補辦申請 。



二、法事間全天24 小時每3小時為一場開放申請使用。



三、使用法事間以當日大體入館時申請為主原則上不得事先預約。



四、法事間 室外通道為大體進館通道,嚴禁布置或擺設物品 。



五、法事間室內冷氣費同停柩室計費標準,採申請冷氣卡自行插卡使用 。



六、 小拜堂、法事間內外所有設施(含牆壁)嚴禁釘打並禁用明火設備、擴音機及麥克風。



七、法事間使用後須在租用時間內自行清理後歸還。



八、小拜堂個體使用範圍為所方提供之桌面及櫃子,所擺放物品不得露出櫃外,以免影響通道行進安全,違反規定者,經通知未處理者將視為廢棄物移除。



九、清理復原後,經本所工作人員驗收後,俾憑辦理退還保證金。



十、若 逾時使用卻 拒補 繳規費 違反本使用管理須知事項,將依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 自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辦理 。



十一、金爐僅供焚燒紙錢,不得焚燒遺物、場地廢棄物及其他物品。



十二、夜間入館申請設施使用採向保全登記使用,至隔日上班時再行補辦申請手續 。



十三、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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