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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112年11月16日府民禮字第1120200295號函辦理。 二、合法登記之殯葬服務業者,不得登記使用貴管殯葬設施後交非登記之業者使用,違者應依違反自治條例之規定,拒絕該業者使用。 三、經營殯葬服務業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向本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亦不得使用他人合法許可之文件辦理殯葬服務業務,違反之業者按殯葬管理條例第84條規定,除勒令停業外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