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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來函轉知~請加強管制本縣合法登記之殯葬業者遵守殯葬管理條例及貴管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日期:112-11-16    

一、依據本府112年11月16日府民禮字第1120200295號函辦理。
二、合法登記之殯葬服務業者,不得登記使用貴管殯葬設施後交非登記之業者使用,違者應依違反自治條例之規定,拒絕該業者使用。
三、經營殯葬服務業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向本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亦不得使用他人合法許可之文件辦理殯葬服務業務,違反之業者按殯葬管理條例第84條規定,除勒令停業外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上版日期:112-11-16
下版日期:1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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