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
 

前言

殯儀館設施包含遺體冷凍室、解剖室、化妝室、停柩室、禮廳等。

申請應備文件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一份。 
若尚未取得死亡證明書,遺體須先行入館冷凍者,須由檢警單位開具證明文件;或由家屬簽立切結書使得受理遺體進館冰存,死亡證明書後補。 
申請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暨私章。 
 
殯儀館各項設施申請使用須知

(一)禮廳

本所目前共有出殯禮廳8間。可分甲級禮廳(803、804)二廳及乙級禮廳(801、802)二廳及丙級禮廳(601.602.603.604),分別可容納200人及70人包括室內、半戶外迴廊、以及可彈性使用的戶外廣場(埕)等三部份;禮廳內備有冷氣及高級音響等設備。 
出殯禮廳可供出殯奠禮及出殯前夜間使用。 
禮廳收費,分為場地費、冷氣費、夜間使用電費及善後代處理費四部份,家屬可按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開放冷氣。 
禮廳之空間,家屬可妥善配置運用。 
禮廳會場佈置,由家屬自行委託葬儀業者負責處理。使用完畢後,場地應於租用時間內,花圈、什物應自行或僱工回收,或清除至收集場集中處理。逾時依照規定另行收費;未清除時,從繳納之保證金扣除。 
福園各禮廳禁止懸掛傳統輓額(聯)。                                
奠禮告別式進行中除司儀及致答詞外,禁止樂隊使用擴音器。
禮廳前之金爐亭,僅供紙錢焚燒,不得做遺物、場地廢棄物等物品之焚燒處。 
禮廳申請做夜間使用時,按規定繳費,可安排誦經、法事等儀式活動,但不得使用擴音設備,以免防礙園區及附近社區之安寧。
陣頭(如孝女白琴、電子花車、南北管、官將首、儀隊、漢樂....等),不得進入所內或於奠禮中表演。
運棺車(靈車)應督導停放在禮廳側一邊之指定地點,其他車輛應停放於停車場及非紅線區之其他地點停放。
庭園、空地、走廊不得擅自設壇舉行出殯奠禮。

(二)冷凍室

本所目前設有79個冷凍櫃(含7個獨立式冷棟櫃)提供遺體保存,使用時依照申請時間先後安排,申請人不得預約,亦不得指定格位。 
冷凍區設有祭拜中庭,提供77個祭拜格位,放置靈位用,提供喪家在此追思或祭祀,但嚴禁使用擴音器或舉行其它法事。 
遺體探視時間為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可在二親等以內的家屬陪同下,登記進入冷凍室探視遺體。

(三)化妝室

化妝包括洗身、化妝、著裝等事項。進行時間由工作人員根據預定入殮時間自行安排。 
壽衣被枕等物品,至慢應於入殮前一日送至冷凍室。 
遺體入殮時間應為出殯前1至2小時,棺木應在入殮儀式前30分鐘至1小時送達入殮室。

(四)停柩室

停柩為冷凍之外另一種遺體安置的選擇方式;目前本所之停柩區由8至10個小停柩室組成「鄰里」式型態。家屬可在獨立的停柩室中舉行守靈、祭拜等殮殯活動,停柩期間以十日為原則,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停柩室以活動隔屏分為內外兩部分,內部為停放棺木空間,外部可供佈置供桌、燭台等物品,做為家屬守靈祭拜之空間,停放期間須將室內活動隔屏關閉上鎖,由家屬自行保管鑰匙,本所不負管理之責,守靈期間可安排宗教儀式,時間限於上午8時至下午11時,但嚴禁使用擴音器或舉行其它法事,什物、花籃等應放置各自停柩室室內門口,禁止放置於走廊及中庭。

火化區
前言

本所目前設置火化爐具二具,各自搭配獨立的小禮堂,作為火化前家屬祭拜及追思的空間;並由首創的二樓觀禮廊道串連,清楚觀看火化作業並引導家屬進入休息區等候撿骨,完成莊嚴肅穆、不受干擾的火化儀式。

應備證件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一份。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暨私章。

申請使用須知

本所火化申請不受理電話預約,申請人須備妥應檢附證件至本所服務中心辦理。 
 火化用棺木限制板厚三公分、高六十公分、寬七十公分,超過不予受理。 
 申請時預定之火化時間,以遺體送入爐具為準;因此應提早20分鐘到達,舉行祭拜儀式後開始火化,逾時15分鐘以上者,取消當次使用權,由本所視當日使用狀況或其它時間彈性安排。 
 火化時間約需45至60分鐘;因此家屬應於開始火化約20分鐘後離開小禮堂,以便下一使用者之祭拜。 
 為維護安全及秩序,非經工作人員同意,不得進入火化爐具操作室。 
 火化過程中之焚燒紙錢(金銀紙)或其它物品,應於休息區後側焚化爐為之,不得任意焚燒。

撿  骨

本所之火化爐為(遺體)前進(骨灰)後出之方式,火化完成後先由工作人員做初步之整理,再將骨灰送至撿骨室,得由家屬或工作人員(免費)撿入骨甕。撿骨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骨甕應由家屬自行於事前備妥,火化當日攜來使用,並應於遺體開始進爐火化前,交給工作人員確認。 
 火化後,無人前來撿骨時,由工作人員負責撿骨裝甕。 
  
寄  骨

家屬不願於當日領回之骨甕,可繳費申請寄存,無人領取時,由本所負責處理,申請人不得異議。 
 寄存之骨灰若於一個月後無人領回亦由本所負責處理,申請人不得異議。

納骨設施
前言

員山福園納骨設施,計有納骨牆及納骨廊二種形式,提供較為開放與接近自然的納骨與祭拜環境,共可容納7528位骨灰甕(罈),納骨容器分為火化後之「骨甕」(盛骨灰)及土葬拾骨後之「骨罈」(盛骨骸);二者收費不同,設置位置亦有分配。喪家可在規定的區位中,自由選擇納骨位。

應備證件

申請寄存骨灰甕(罈)除了應備亡者戶籍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私章外,應檢附下列證件之一:火化許可證乙份。 
 墓政管理單位出具之遷葬或洗骨證明乙份。 
 原寄存寺廟(立案者)出具之骨灰甕(罈)寄存遷出證明乙份。 
 國外運回之骨灰甕(罈),應檢附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及有關權責單位出具之火化許可證明(含翻譯本)乙份。

申請須知

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後,至服務中心填寫申請書並繳納使用規費,所方核給納骨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申請人可於申請前會同本所納骨廊管理員選定寄存位置;亦可於填寫申請書繳納使用費後再選定寄存位。 
 納骨位不受理預留。 
 經核准使用納骨設施者,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進入安置,逾期未使用者,視為放棄使用權;安置後中途退出者,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如再行使用,應重新申請並繳費。 
 骨甕之尺寸不得超過長寬高各25公分之立方體積;骨罈之尺寸不得超過口徑32公分,高度65公分之立方體積

公墓區
前言

本所墓位共684座,每一墓基使用面積規定為十三、二五方公尺(約四 坪),墓地之使用,僅供埋葬屍體,不得埋骨灰或骨骸,有違規定時,視同濫葬處理。

應備證件及申請程序  

一、應備證件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暨私章。 

二、申請程序

申請人事前會同本所墓地承辦員至墓區勘定墓位編號後,至服務中心填寫墓地使用申請書,並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所方核給埋葬許可證及開立使用費、保證金收據。


造  墓

墓地使用應於申請位置按照規定之墓基施工準則施工,不合規定者,所方有權要求改作。 
 公墓埋葬棺木時,棺面應深入地面七十公分以下,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二0公分以下,墓穴應嚴密封固。 
 棺木入土後一個月內,須完成全部墓基的建造。 
 入土完墳後廢棄物應清除搬運至公墓地區外,不得任意棄置。 
  
撿  骨

為節約土地資源,土葬墓地使用時間以十年為限,原申請人應於期滿之前,自行向所方提出「撿骨申請書」,經發給「起掘同意書」後,按相關規定撿骨入塔安置。 
 撿骨前,按規定繳納保證金,撿骨後原墓基無條件歸還並清理復原。 
 如遺體起掘,發現尚未腐盡(廕屍)者,得申請延後一年再撿。

  • 聯絡人:方文男
  • 資料來源:管理組
  • 聯絡資訊:sa512@mail.e-land.gov.tw

殮殯設施法事間使用管理須知

一、殮殯區法事間以辦理助念、入殮、追思禱告及不超過三位法師誦經之做七法事等多元化使用(使用之優先順序以當日現場工作人員調排為主)。使用時間必須在申請時間內歸還,若遇要加場及或加時者請業者須與下一場申請者達成協議後方能補辦申請 。

二、法事間全天24 小時每3小時為一場開放申請使用。

三、使用法事間以當日大體入館時申請為主原則上不得事先預約。

四、法事間 室外通道為大體進館通道,嚴禁布置或擺設物品 。

五、法事間室內冷氣費同停柩室計費標準,採申請冷氣卡自行插卡使用 。

六、 小拜堂、法事間內外所有設施(含牆壁)嚴禁釘打並禁用明火設備、擴音機及麥克風。

七、法事間使用後須在租用時間內自行清理後歸還。

八、小拜堂個體使用範圍為所方提供之桌面及櫃子,所擺放物品不得露出櫃外,以免影響通道行進安全,違反規定者,經通知未處理者將視為廢棄物移除。

九、清理復原後,經本所工作人員驗收後,俾憑辦理退還保證金。

十、若 逾時使用卻 拒補 繳規費 違反本使用管理須知事項,將依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 自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辦理 。

十一、金爐僅供焚燒紙錢,不得焚燒遺物、場地廢棄物及其他物品。

十二、夜間入館申請設施使用採向保全登記使用,至隔日上班時再行補辦申請手續 。

十三、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